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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和生态原产地的区别
2021-12-17 返回列表

申请人应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

  (四)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

  2. 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

  3. 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

  4. 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 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1)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产地范围证明文件;

(2)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

(3)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

(4)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

(5)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

(6)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

(7)其它相关资料。

负责生态原产地评定工作的企业资源说明: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人员名单以及相应软硬件设备说明。

如是委托机构进行,需要提供委托授权文件。

企业提供的产品相关图片、声像资料可作为评定的依据。

其他企业资源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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