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同意批准成立,市场监管局为本协会的业务管理部门。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认证、检验检测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三、开展全区检验检测全系统实验室(含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质量、诚信评价,制订团体标准作为评价依据。
四、在质量、诚信评价的基础上,开展认定内蒙古自治区品牌检验检测实验室(含机动车检测机构)活动。品牌实验室从一星到五星。发证书、挂牌子。该工作由内蒙古认证和检验检测协会、内蒙古品牌战略促进会、内蒙古品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组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检处为主管部门。
五、协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和自治区管理部门及评审机构,对申报CNAS、CMA取得星级(会员)品牌实验室予以优先评定并给予加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初评审和复评审予以优先并给予加分。
六、协调内蒙古招投标(协会)管理部门,星级(会员)实验室作为进入招投的前置条件,且给予得分加分。
七、星级(会员)实验室,在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上允许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品牌实验室”专属LOGO(附件4)。提高会员单位的社会知名度、认可度和权威性。
八、组织开展全系统论文征集评选活动,评选出会员单位技术人员的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颁发证书。协调职称管理和评定部门,优秀论文计入职称评定的硬件条件。
九、商请职称评定管理部门,争取成立全区全系统职称评定专委会,为会员单位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提供便利。
十、协调知识产权部门,会员机构申报技术专利,给予便利支持,开辟绿色通道。
十一、协调科技部门,组织全系统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工作。积极推进会员单位科研项目立项、获奖工作。
十二、按检验检测机构需求,组织培训班,举办“内审员”、“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发证培训班,普通会员培训费优惠百分之三十参加培训;理事会员半价参加培训。
十三、享受优质便捷的各类认证服务,会员单位认证价格享受优惠。
十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施国家——地方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组织会员单位到国内先进的检验检测机构,学习交流,短期培训。
十五、在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国外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与国际惯例接轨。
十六、优先参与本行业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地方标准(规程)的制订工作。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检验检测设施和检验检测标准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
十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行业建议、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发声,反映相关诉求。
十八、成立协会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遴选会员单位的高级专业人员担任委员。专家委员会承担协会组织的评价、认定、评选活动,为全区检验检测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九、根据会员单位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组织、技术人员技能提高的各类需求,专家委员会派出工作小组指导服务。
二十、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扩大会员单位在检验检测市场方面的影响力,树立优良诚信形象。
二十一、建设协会官网,提供会员信息交流和服务平台。
二十二、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或信息窗口,对数据造假、违规项目的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非会员单位在官网上予以公布;会员单位限期整改,仍不能按期改正者,官网上予以公布。有违规行为的机构,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检处。
二十三、选择品牌实验室会员,协助承办本协会管理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