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认证和检验检测协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Cert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IMCIA”。
第二条 本会是认证和检验检测方面的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管理、服务行业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在政府主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成为拓展内蒙古检验检测市场走向全国,做大做强内蒙古高技术服务业的助推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呼和造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层。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认证、检验检测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行业质量诚信意识。加强社会责任监督,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参与整顿认证和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调查研究中外行业发展及市场趋势,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向社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倡导科技进步,促进信息化建设,组织人才教育和培训;参与制修订自治区行业标准(规程),并组织贯彻实施;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益:
(一)在质量、诚信评价的基础上,开展认定内蒙古自治区品牌检验检测实验室(含机动车检测机构)活动。品牌实验室从一星到五星。
(二)协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和自治区管理部门及评审机构,对申报CNAS、CMA取得星级(会员)品牌实验室予以优先评定并给予加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初评审和复评审予以优先并给予加分。
(三)协调内蒙古招投标(协会)管理部门,星级(会员)实验室作为进入招投的前置条件,且给予得分加分。
(四)星级(会员)实验室,在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上允许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品牌实验室”专属LOGO。提高会员单位的社会知名度、诚信度和权威性。
(五)组织开展全系统论文征集评选活动,评选出会员单位技术人员的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颁发证书。协调职称管理和评定部门,优秀论文计入职称评定的硬件条件。
(六)商请职称评定管理部门,争取成立全区全系统职称评定专委会,为会员单位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提供便利。
(七)协调知识产权部门,会员机构申报技术专利,给予便利支持,开辟绿色通道。
(八)协调科技部门,组织全系统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工作。积极推进会员单位科研项目立项、获奖工作。
(九)优先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各种技术比对。按检验检测机构需求,组织培训班,举办“内审员”、“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发证培训班。
(十)享受优质便捷的各类认证服务,会员单位认证价格享受优惠。
(十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施国家——地方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组织会员单位到国内先进的检验检测机构,学习交流,短期培训。
(十二)在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国外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与国际惯例接轨。
(十三)优先参与本行业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地方标准(规程)的制订工作。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检验检测设施和检验检测标准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
(十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行业建议、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发声,反映相关诉求。
(十五)成立协会专家委员会,遴选会员单位的高级专业人员担任委员。专家委员会承担协会组织的评价、认定、评选活动,为全区检验检测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六)根据会员单位检验检测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组织、技术人员技能提高的各类需求,专家委员会派出工作小组指导服务。
(十七)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扩大会员单位在检验检测市场方面的影响力,树立优良诚信形象。
(十八)建设协会官网,提供会员信息交流和服务平台。
(十九)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或信息窗口,对数据造假、违规项目的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副理事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28日本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