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内蒙古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转变”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要求,加快推进质量品牌强区建设,培育更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秀内蒙古品牌,提升我区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价值,2023年9月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黄志强主持召开“自治区品牌建设与发展座谈会”。会议明确,由内蒙古品牌战略促进会(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指导)在自治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内蒙古品牌价值评价”工作。 为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文件(内市监质发字[2023]730号)(附件)。现就2023年度品牌价值评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品牌价值评价工作为公益性,不收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评价科学、公正、公平、规范。对企业提供资料,保守商业秘密。
二、抽组专家组评价。依照41项品牌价值评价的中国国家标准,选择六大类产业,在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的指导下,开展2023年度品牌价值评价。内蒙古品牌价值评价不设置参评“门槛”,不要求企业利税额度,国家2A(含2A)以上旅游景区、规模企业均可参评。
三、本次内蒙古品牌价值评价通过网上进行申报,评价出“品牌价值”和“品牌强度”,整理汇总后公示,在2024年5月10日的“中国品牌日”向社会发布。同时给企业(景区)颁发“品牌价值”证书。
四、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景区),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获取《内蒙古品牌价值评价申报表(word版)》,按要求填写有关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填报的各项数据和信息要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并于2024年3月10日前发送至邮箱:nmgppzlcjh@163.com。
联 系 人:张艾云,13624816440(微信同号)
何玉俊,15771342886(微信同号)
固定电话:0471-490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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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品牌价值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