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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的制定前提
2025-03-31 返回列表

团体标准的制定前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合规性: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符合政策导向:制定工作要符合国家标准化改革等相关政策方向,例如响应《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2. 有明确的市场和创新需求
 
 

 

填补标准空白: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为满足市场对特定技术、产品或服务规范的需求,可以制定团体标准来填补空白。

 

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产业化、市场化,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创新成果制定为团体标准,有助于加速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3. 具备相应的制定主体
 
 

 

主体资格:团体标准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这些社会团体需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如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但不包括慈善组织、基金会。

 

诚信自律:社会团体应建立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提高团体标准公信力,确保行为规范、程序完备。

 

4. 明确的标准化对象和范围
 
 

 

界定清晰:要明确标准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产品类型、应用场景等,确保标准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避免过于宽泛或狭窄。

协调互补:考虑标准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确保团体标准与其他标准间相互协调与互补,不产生冲突和矛盾。

 

5. 有充分的技术和资源支持
 
 

 

技术基础:团体标准在内容上应体现先进性,制定过程中要能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充分调研行业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标准的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资源保障:制定主体需确保有足够的资源支持标准的起草工作,包括资金、时间、实验设备等,还需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6. 广泛的参与和共识
 
 

 

多方参与:制定过程要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如相关企业、科研机构、用户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达成共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使标准能够反映各方利益和需求,确保标准在发布后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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